(一)名称变更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,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隶属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没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,此项材料无需提交);
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
(二)负责人变更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(原件1份);
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
(三)营业场所变更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变更后地址的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
(四)营业期限变更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隶属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(注: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经营期限);
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
(五)经营范围备案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
(六)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
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
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
(七)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
a.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
1、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4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(原件)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5、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
b.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
1、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)(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(原件)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4、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5、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
(八)外资分公司变更为内资分公司
a.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
1、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)(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(原件)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4、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5、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 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
b.外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
1、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3、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
4、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(原件)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5、隶属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。